家教會會章
家教會會章
保良局梁周順琴小學家長教師會
                         會章                 更新至9.11.2017
(一) 會名:本會定名為「保良局梁周順琴小學家長教師會」
[PO LEUNG KUK LEUNG CHOW SHUN KAM PRIM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二) 會址:屯門湖景村湖暉路一號
 (三) 宗旨:
1.  促進學校與家長之間的緊密聯繫﹐以及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2.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給予學校支持﹐合力促進學生在學業和身心方面的健康發展。
 (四) 會籍及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甲.  會員
      1. a) 在本校就讀的學生的家長自動成為家長會員(以家庭為單位) 。
       b) 家長會員必須於每年9月30日或之前繳交新學年的會員年費辦理會籍,恕   
          不辦理逾期申請,本會保留最終決定權。
       c) 常務委員會有權按情況調整會員年費。
       d) 教師會員無須繳交會費。
          e) 家長會員如有經濟困難,可以書面向本會申請減免年費(最高為會費減半),
             並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核實。有關會費減免,須經本會審核及同意,
             本會保留最終決定權。
2.  各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權及動議權。
3.  各普通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各項章則、依從會議的決定以及繳交會員年費的義務。
4.   除(1)項列明的費用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進行一項有意義的工作。
5.   本會不會退還所有已繳交的會費。
乙.   名譽會員
1.  本會常務委員會有權邀請社會賢達、本校舊生、舊生家長或監護人、離任校長及教師任本會「名譽會員」﹐不需繳交會費。
2. 名譽會員只有表決權、選舉權及動議權﹐而無被選權。
3. 如有需要,當屆常務委員會有權邀請名譽會員協助會務工作及提供意見。
(五) 組織:
1.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組成。
2.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學年十月至十一月間由主席召開一次。出席人數最少應為全體會員的百分之十﹐大會方為有效。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得於十四天內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有多少﹐均為有效。
3.   常務委員會:
a)  會員大會休假期間﹐本會會務由常務委員會執行。常務委員會共有委員十至十四人,家長委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多票數的五至七位(若參選人數少於七人)家長當選常務委員,其餘之最多票數的三人(若參選人數有七至十人) 為候補委員。教師委員由教師選出或校長委任。校長為本會當然副主席。家長代表和教師代表的人數要相同,其餘職位,則由常務委員互選擔任。
常務委員會職位及職責如下:
甲. 主席(一人):(在家長會員中選出)
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領導常務委員會執行會務﹐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及財政狀況;籌組常務委員之推選。
乙. 副主席(二人):
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丙. 秘書(二人):
協助主席準備本會的會議議程;撰寫會議紀錄及處理對內、對外的文件。
丁. 司庫:(二人)
正、副司庫各一人﹐管理本會一切收支賬目及財政;每年須協助主席制定結算書﹐交常務委員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戊. 委員(三至七人):
家長委員一至三人﹐教師委員二至四人﹐負責策劃及推行一切會務與各類有關聯誼、康樂、學術和經驗交流聚會等活動。
b)   遇有常務委員離職﹐由最多票數後補委員填補空缺。如沒後補委員,則由常務委員會邀請其他會員代替。
c)   新一屆常務委員選出後﹐須於十四天內召開新舊委員聯席會議﹐待一切職務移交妥當﹐舊常務委員會才告解散。
4.  特別會員大會:在以下兩個情況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a)  若有 20% 或以上會員聯合提出任何動議﹔或
b)  常務委員會因應重要事項﹔但必須要有10名常務委員同意,才可以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應於開會前兩星期通知全體會員出席「特別會員大會」。 
(六) 管理及行政:
1.  會員大會召開前最少兩星期﹐常務委員主席須以書信通知各會員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任何議案﹐須經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方成定案。投票決定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3.  常務委員會每年開會不少於三次。每次出席會議之人數﹐最少為常務委員會之半數。投票決定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之一票。
4.  常務委員會有權委任工作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之活動。其成員(即臨時幹事)不必為常務委員。特定活動完畢後﹐該小組即自行解散。
5.  除教師委員外,家長委員之任期為每屆兩年,連任的任期不限,委員的子女必須仍在本校就讀。
6.  常務委員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
7.  每次會議紀錄(包括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需呈交副本一份予校方備案。
8.  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通過之任何決議﹐如涉及學校行政及教學﹐例如:人事、課程及教學等﹐校方有否決權。
 
 
(七) 財政:
1.  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入所指定的銀行。提取款項﹐支票須經主席、家長司庫與校長簽署﹐方可生效。
2.  一切支出﹐須為本會行政費用或以達成本會宗旨之開支為原則。
3.  常務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的權力。而各小組的經費支出亦須先經常務委員會批准。
4.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5.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三年後之單據作廢。
6.  司庫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並製作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經義務核數員核妥後﹐再交回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八) 核數:
由全體會員大會選出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九) 解散及修章:
1.   若要解散本會﹐須得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本會解散後﹐所餘資產﹐可由會員大會通過﹐捐贈本校或其他慈善機構。
2.   修改會章﹐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開會日期及所修改之會章項目﹐須於會議前最少兩星期﹐由常務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會章修改後﹐須由秘書於七天內以掛號信寄社團註冊處備案;若該處不於二十八天內提議改動﹐則修訂本自動生效。
(十) 其他:
1.各會員及常務委員除非得到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否則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私人活動和發表言論;凡違反此項規定,本會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十一)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
     根據《2004年教育(修訂) 條例》,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之註冊校董成員須包括有家長校董,而家長校董之選舉須透過學校法團校董會認可的家長教師會舉行。故本會須負責選舉法團校董會中之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而有關安排則根據「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細則」。
                             (此會章於2016年11月8日會員大會中通過並即時生效)
 
 保良局梁周順琴小學家長教師會(“本會")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細則    
                                                                     
                                                                            更新至18.12.2020
背景:
根據《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之註冊校董成員須包括有家長校董,而家長校董之選舉須透過學校法團校董會認可的家長教師會舉行。故本會將在學校正式成立法團校董會後,在按照法例要求的規章下,以公平、公開及公正的原則,舉行家長校董選舉,並提名當選人予法團校董會,出任學校的家長校董。
候選人資格: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i) 他是學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份加入法團校董會);
或 
(ii) 他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附件一)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家長校董人數:
由於學校法團校董會章程中只設有一名家長校董,故根據條例規定,本會除須按照學校法團校董會每年度組成之屆別選出一名家長校董外,同時須選出一名替代家長校董。
任期:
法團校董會修訂延長家長校董任期為兩年一任,已獲教育局通過,此項修訂於2021年4月1日生效。
最新修章條文如下︰
6.2 其他校董的任期如下︰
(b) 教員校董、替代教員校董、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的任期為 2 年,任期由 4 月 1 日或註冊成為校董當日開始,至第 2 年的 3 月 31 日結束。
提名程序: 
選舉主任 
由學校校長或其委派的一名教師擔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 
 
提名期限 
十四天(包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提名 
選舉主任可發出書面選舉通知,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日期、公佈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隨信附上提名表格。同時,選舉主任須在信中列明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資格和職責。
當選舉主任發出選舉通知後,每名家長可使用隨附之提名表格提名本人或最多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而所有參選的候選人在提交提名表格限期前必須得到三位現有的學生家長或學校老師在提名表格上簽署和議,才可成為正式的候選人。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本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 
候選人資料: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約八十至一百字的個人資料簡介,並須在簡介中申報有否觸犯《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家長判斷他是否適合及適當的候選人。 
選舉主任會在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出書面通知,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並隨通知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如有需要的話,選舉主任可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以便他們向所有家長介紹自己及解答家長提出的問題。 
投票人資格: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包括父、母或監護人或實際管養人)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學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份投票。為方便行政安排,本會將根據教育局「家長校董選舉指引」的建議,在投票前分發兩張選票予每名學生,讓其父母投票。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的人,在其要求與校方核實下,本會也會給予選票。
選舉程序: 
投票日期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與提名截止日期會相距最少兩星期。而選舉主任亦會在發出選舉通知時,公佈已選定投票日期(兩個上課天)及點票日。 
投票方法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會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士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字體或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所有選票可在投票日期之學校辦工時間內由家長親身交回校方校務處,或經子女把選票交回學校。惟由學生交回之選票,必須預先放入本會特設的信封內封好,然後才放入投票箱,空白的選票亦須交回學校。 校方會記下交回的選票,而有關投票箱的鎖匙,將由選舉主任負責保管。 
點票 
選舉主任將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及/或校長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 
本會主席、選舉主任及/或校長會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會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
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i)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ii) 選票填寫不當;或 
(iii)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字體或符號。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簽決定當選人。
如提名期結束後只有一位候選人,該候選人將會自動當選,並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相同情況適用於替代家長校董選舉。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和家教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家教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公布結果 
選舉主任會致函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本會主席將邀請學校校長及最少三位學校法團校董會註冊校董於兩星期內召開會議商討有關上訴事宜。
填補臨時空缺: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填補半途出缺職位的新家長校董的任期並非重新起計,而是原任校董的任期的餘下部份。如本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並有充分理由,可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注意事項: 
作為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家長須留意載於(附件二)的道德操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常任秘書長接獲學校有關家長校董註冊的申請後,須進行他認為需要的探究,並可以《教育條例》第30條規定的理由拒絕申請人註冊為家長校董。
 
(此選舉細則於2014年11月13日會員大會中通過並即時生效,於2020年12月18日更新。)
                  
                  《教育條例》                附件一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內容
30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申請人未滿18歲;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家長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附件二
 
候選人的提名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3.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4.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5.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6.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7.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8.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競選活動
1.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
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2.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3.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
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投票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3.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
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4.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
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5.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6.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7.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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